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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19 14:56     点击:  
会议文件之五   
关于讨论决定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修改收费名称和调整会费标准的建议(草案)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成立于1992年3月。根据当时的章程,经联合会会长会议批准,由联合会全国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会员城市交纳会费的决议并开始收取会费。

  1992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该《通知》于1993年7月1日实施。1994年,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23号)。该《通知》与民社发[1992]27号《通知》基本内容相同。上述两个《通知》均做出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因为按《通知》规定的会费标准无法保证我会工作正常进行,所以,经联合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我会于1994年9月将收取“会费”改为“活动经费”;同时,将收费标准定为每对友城每年800元,每个会员单位年最高额1.5万元。

  2003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该《通知》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拟修改收费名称,并调整会费标准。具体内容和办法如下:

  一、关于收费名称,由“活动经费”改为“会费”。修改后的本会章程第五章第十六条为:“本会经费来源: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国内外各界的捐助、政府资助。”

  二、关于收费标准,拟采取“适度控制、适时调整、适情减免、适当照顾”的四项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度控制就是将每年会费总额控制在一定数额,以保证基本工作正常进行;

  (二)适时调整就是可以在每届全国理事会换届或届中会议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适情减免就是对受灾地区实行一定额度的减免;

  (四)适当照顾就是对中西部确有困难的地方予以照顾。

  根据上述四项原则,拟将目前每对友城每年缴纳800元调整为600元;并将每个会员单位缴费年最高额由目前的1.5万元调整为3万元。

  本会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以上请各位会员审议。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注:此建议<草案>仅供讨论使用。已通过的决议见会议文件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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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活动经费收支情况的届中报告(会议文件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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