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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对工龄满30周年归侨职工退休费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地、县(含县级市、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精神,现对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周年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费按照本人原工资(企业单位按原标准工资,下同)的百分之百发给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归侨职工退休时享受原工资百分之百退休费问题

  1、享受范围

  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连续工龄满30周年的退休归侨职工。上述人员的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2、审批手续及发放

  凡退休时符合享受原工资退休待遇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后,填写《工龄满30周年归侨退休职工享受原工资审批表》(表式附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凡所在单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属企业单位的,报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领取退休金的,由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3、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以前退休的,经批准后,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份执行;以后退休的,从批准机关批准的当月起开始执行。

  二、关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给予照顾的问题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参加招用工人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满分百分之六的照顾,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冀政侨政字〔1993〕第042号印刷有误,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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