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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地方是否可与外国同一地方建立友城关系

  过去我们一直不提倡也不支持我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与外国同一个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即“二对一”)。

      由于不同国家的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一级)建制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澳大利亚和许多欧洲国家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大大少于我国),如果不加分析地硬性采取反对 “二对一”的规定,对我国很多省一级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开展友好城市较晚的中西部地方政府与这些国家开展友好城市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今后,只要是双方交往需要,对方在此方面又不设限的话,我国两个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探讨与外国同一个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可能性。

       当然这一做法以不影响或不损害己结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为前提,而且我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这类结好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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