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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是结好双方城市的行政领导共同签署的重要文件,它不仅标志双方正式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而且对结好双方将开展哪些交流,交流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结好协议书的内容既要尊重对方的意见,更要反映我有关城市开展这项活动的基本意愿和准则。起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文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城市结好和交流合作不能违背或损害两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双方拟开展的交流合作内容不涉及本级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外的事务;
  3、交流合作要体现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
  4、互不干涉对方城市的内部事务;
  5、明确结好协议书的时效。

  关于明确结好协议书的时效一条需要说明一下。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发现,由于多种原因,当结好双方出现某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其中一方出于自身考虑无意再继续双方交往的情况下,有关一方往往采取搁置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既不交往,也不做任何说明。由于以往双方签署的结好协议书文本中没有对协议书的有效期提出时限要求,从而出现了一些不了了之,名存实亡的“友好城市”。为避免这种情况屡屡发生,今后我有关城市与外国城市签署的结好协议书中,要增加该协议书有效期限的内容。一般来讲,在征得对方理解和认可的基础上,结好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共同愿望决定是否延续或终止友好城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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