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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应履行什么手续
     我国城市对外结好工作实行中央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各级地方政府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履行必要的申报、注册、登记手续。一般讲,各级地方政府如需要对外结好,要向本地区上一级地方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最终认可后,当事双方才可以正式签署结好协议书。
   
  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提交的对外结好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与外国某个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两种)文本;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的简介;
  4、双方城市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行政领导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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