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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级地方政府可以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我国已对外开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级城市均可以与外国相应的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由于我国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地方政府的建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些县级市,最近几年撤市建区,原来的城市区划为某个中心城市的行政区。那么这些地方政府原来已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可以继续保留。这类地方政府如果需要再建新的友好城市关系,可以向上级地方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申报。这一做法也适用于我国直辖市的区(县)。
   
  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交往工作,我国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州、盟、县、旗等地方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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