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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本会第四届全国理事会届中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

 友城 [2008] 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

        本会第四届全国理事会届中会议已于2007年12月12日圆满结束。这次会议通过了若干重要决定,为方便各地方会员城市贯彻落实这些重要决定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于2008年10月31日(周五)至11月2日(周日)在北京举办“中国国际友好城市大会”。请各会员单位积极配合,安排工作时避开这一会期,并协助邀请地方领导及有关国际友城负责人与会。具体邀请人数、规模等安排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本会网站“本会动态·国际活动”栏目。

        二、决定于2008年10月在北京举办首届“中国国际友好城市创史之光系列图片展”。请各单位于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本会网站届中会议文件之八。

        三、2007年6月上旬将1401份《友好城市分类指导工作情况调查表》印发给每个会员城市,目前已收到约800份反馈。希望未完成此项工作的会员城市,将填好的表格于今年3月底前交我会。

        四、决定将会费收取标准由目前每对友城每年缴纳800元人民币调整为每对友城每年缴纳600元人民币,取消上限。此规定从2008年开始执行。2007年会费缴纳仍按原标准,请未缴纳的单位尽快缴纳。

        五、建议省级外办设立专门的友城机构和专职联络员、地市级外办设专职联络员负责友城事务。请各单位将专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尽快报我会。

        六、决定各会员城市设置网站信息联络员,逐步实行上网办公。请各会员单位尽快完成会员专区的注册工作。详见2008年1月11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网站“会员专区”使用事项的通知》。

        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各会员城市外办。

        以上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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