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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十三条 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首和届中应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全国理事会的职责是:确认全国理事会组成人员;批准对章程的修改;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全国理事会顾问;决定接纳个人会员;听取常务理事会其他各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召开并负责向全国理事会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贯彻落实全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提交决定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听取秘书处会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全国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处理日常工作。会长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所交活动经费,国内外各界的捐助,政府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全国理事会,解释权属会长会议和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需经全国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

  (本章程2005年9月已经本会第四届全国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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