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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城市工作须知问答
日期:2007-10-22 22:50 点击:
答: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流要切实抓好双方在各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开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友好合作新途径。 友好城市间的往来要以增进友谊,加深了解,广交朋友,组织广大民众参与为先导,为双方在各个领域的交流合作打好基础。
友好城市活动要特别注重人才交流,积极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及互聘专家工作。
要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规定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之需要,积极有序地开展引资、投资、经贸、国企改革与发展、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经援、科技、文化、体育、教育以及人才培训等交流活动。
友好城市间一般不互设官方常驻机构,不互派地方政府常驻代表。
未经授权,友好城市间不商谈通航、边界等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事宜。
友好城市间建立涉外的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像等事宜,要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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