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城市工作须知问答
日期:2007-10-22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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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流合作要体现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
4、互不干涉对方城市的内部事务;
5、明确结好协议书的时效。
关于明确结好协议书的时效一条需要说明一下。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发现,由于多种原因,当结好双方出现某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其中一方出于自身考虑无意再继续双方交往的情况下,有关一方往往采取搁置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既不交往,也不做任何说明。由于以往双方签署的结好协议书文本中没有对协议书的有效期提出时限要求,从而出现了一些不了了之,名存实亡的“友好城市”。为避免这种情况屡屡发生,今后我有关城市与外国城市签署的结好协议书中,要增加该协议书有效期限的内容。一般来讲,在征得对方理解和认可的基础上,结好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共同愿望决定是否延续或终止友好城市关系。
八问:对友好城市间的基层结好有什么要求?
答:所谓基层结好,指的是友好城市间一些基层单位(如:结好城市的学校、医院、机场、港口、旅游胜地等)建立对口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建立这种关系如果有利于活跃本地区的友好城市活动,有利于增进两市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我们都持积极态度。各有关城市在有此需要的情况下,应根据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归口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九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已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
答: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已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难以为继或因此无法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我有关城市可以逐级提出终止友好城市关系申请:
1、因国家政体变化或地方行政区划变更而无法进行友好城市交流或无法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
2、结好一方由于重大分歧或其他无力协商解决之原因明确提出终止友好城市关系或无法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
3、结好协议书有效期满,且其中一方坚持终止已经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
十问:友好城市交流中还应注意哪些基本方针和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