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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城市工作须知问答

五问: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我国城市对外结好工作实行中央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各级地方政府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履行必要的申报、注册、登记手续。一般讲,各级地方政府如需要对外结好,要向本地区上一级地方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最终认可后,当事双方才可以正式签署结好协议书。   

        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提交的对外结好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与外国某个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两种)文本;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的简介;

        4、双方城市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行政领导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简况:

六问: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与外国同一个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答:过去我们一直不提倡也不支持我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与外国同一个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即“二对一”)。由于不同国家的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一级)建制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澳大利亚和许多欧洲国家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大大少于我国),如果不加分析地硬性采取反对“二对一”的规定,对我国很多省一级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开展友好城市较晚的中西部地方政府与这些国家开展友好城市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今后,只要是双方交往需要,对方在此方面又不设限的话,我国两个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探讨与外国同一个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可能性。当然这一做法以不影响或不损害己结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为前提,而且我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这类结好无限扩大。

七问:如何起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币?   

        l、双方城市结好和交流合作不能违背或损害两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双方拟开展的交流合作内容不涉及本级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外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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