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友好城市工作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基本国策的产物,是我国地方政府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重要渠道。它以促进我国城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国相应的地方政府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开展城市间在经济、科技、文化、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开展友好城市活动要贯彻“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的交往原则。
友好城市是一项涉及面广,具有很高实践价值的活动,开展这项工作要正确认识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其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创造出一个使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部利益和谐统一的环境,赋予友好城市工作为改革开放、国家外交、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
我国友好城市的工作方针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和求真务实的精神,保证全国友好城市总量稳步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快中西部地区对外结好的速度,扩大对外结好规模;积极探索新的工作领域和途径,努力开拓城市间在双边和多边等不同层面的交流合作渠道,全面提高全国友好城市协调发展水平和实质性交流水平。
友好城市工作将继续坚持计划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继续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全国对外结好布局的平衡水平。
对我国中西部省市的友好城市工作给予更大的支持和扶持,是我国友好城市工作主管部门的一个长期的、不动摇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管部门对各省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数量一般不做限制,但是严格奉行重质量、重实效的指导方针。
四问:哪级地方政府可以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答:我国已对外开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级城市均可以与外国相应的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交往工作,我国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州、盟、县、旗等地方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