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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现代新昆明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投资者提出申报并经“绿色通道”窗口审定的项目。
第三条 “绿色通道”投资项目的申报,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绿色通道”窗口由市外资办、市经协办、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派员组成;“绿色通道”窗口代表市政府督办市级行政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宜。各审批部门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进行受理登记和网上审批。
第四条 申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总投资额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四)投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供气、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污水、垃圾处理、滇池治理、绿化等环保项目或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五)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康体休闲、高尔夫、大型旅游设施及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及文化、卫生、教育投资项目)。
(八)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国有资本退出项目。
(九)世界500强公司(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五条 “绿色通道”窗口审批工作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分别牵头负责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规划用地、工程建设三个阶段的所有审批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领导。
第六条 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时限为:企业登记注册阶段的审批事项5天内完成,规划用地阶段35天内完成,开工建设阶段20天内完成。
第七条 “绿色通道”窗口对申报项目是否进入“绿色通道”审批行使审查决定权。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可以提议有关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格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绿色通道”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第九条 对投资者申报的一般“绿色通道”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各部门窗口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绿色通道”各阶段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审批、联合会审等协调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需,须牵头负责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市政府协调会加以决定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应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凡超越昆明市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可约请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市便民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便民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绿色通道”窗口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和有关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投资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监察局投诉窗口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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