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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地区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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