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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04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全、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从事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面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上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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